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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鼓励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admin:本站发布时间:2016-05-24 点击次数:651次

1、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以及设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成都海峡两岸科技开发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设在中国西部的外商投资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生产性的项目,在先行税收优惠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设在国家西部地区,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项目,且主营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的税收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15%的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在本市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企业增资或作为资本在本市举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如再投资举办的是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或从事道路、能源、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企业,以及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开发经营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9、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本市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本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的,减按10%缴纳所得税。 
10、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1、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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