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与营商环境优化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改善知识产权环境,是良好营商环境构成的一般社会条件。当今世界正处于经济格局重塑、产业结构调整和经贸规则转变的关键时期,全球化与“逆全球化”并行,少数发达国家不仅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挑起贸易争端和摩擦,还试图通过知识产权等手段设置技术、人才等要素流动壁垒,以阻碍国际经贸自由往来。因应国际时势变化,中国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主动对标国际经贸新规则,加快推进规则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塑造良好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为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创造更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从而实现我国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
一、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新趋势
从全球范围来看,多元化发展将成为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形成过程中的新趋势,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政府间组织等不再将保护制度局限于知识产权本身,而是在融入新元素的同时扩展到诸多与知识产权交叉的领域。发达国家凭借自身实力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优势明显致使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空间受到限制,特别是在信息技术占据主流地位的时代,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临巨大挑战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同时,后TRIPs时代,FTA打破人们“全球化”的迷梦,也更加凸显了“南北对抗”,立足本土化的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自主构建进程也被打破,追赶与赶超成为一种新常态。
(一)双边及多边规则推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
世界范围内政治经济联系更加紧密,随着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国家产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强国不断通过国际规则制定权与话语权谋求国家利益和竞争优势。例如,TRIPs协议中明确了世界范围内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限度。美国等发达国家则以与发展中国家签订国际条约的方式,来达到使发展中国家实施超出TRIPs协议要求标准的行为,从而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标准和范围。从美国推动制定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美墨加协定》(USMCA)到以日本为首的11国达成的《全面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单边、双边、区域性和多边规则在知识产权强国的推动下逐渐嵌入全新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中。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增大
从国际发展形势来看,伴随着新兴经济体的完善,原有的经贸制度俨然无法在新经济格局中起到促进效用,步入高速发展的国家在当前国际贸易体系中的诉求逐渐增多,而发达国家则是要求发展中国家在当前发展格局中的权务比逐渐增加,当两者之间所呈现出差距超出发达国家的期望指标时,必然影响着固有经济利益的分配。当前,发达国家开始感受到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所带来的竞争压力。基于此种压力,部分发达国家兴起了进行贸易保护的做法,比如运用“337调查”“特别301条款”和“332报告”等打击新兴国家开拓海外市场的努力。2018年2月,美国特朗普政府的首份贸易政策报告,重申了更积极地执行《美国贸易法》的决心。此后,美国频繁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发起贸易壁垒,维护本国利益。美国倡导以“公平贸易”取代“自由贸易”,但是美国以“美国优先”为基础,完全违背互惠互利原则,追求绝对一致的“对等”,曲解了公平贸易的概念。
(三)知识产权保护呈现范围扩大、保护期限延长的趋势
作为“新世界”发展目标的TPP协定,代表着高标准区域性知识产权规则。2017年1月,美国退出TPP协定,TPP协定原签署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重新修改TPP协定文本并制定了CPTPP协定。从实体到程序、从静态的保护范围到动态的执法(含司法)机制,CPTPP均呈现出全面、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特点。从保护客体来看,CPTPP仍然主要体现出发达国家的利益,对于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文艺等保护,尚未展开有益的尝试;对于发展中国家维护公众健康、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技术转移和知识传播等合理诉求,亦未有效回应。这也反映出一揽子协议的惯常现象——成员国往往以牺牲某一贸易领域的利益来换取另一贸易领域的利益;为满足扩大农产品等实物商品对外出口的需求,发展中国家往往不得不在其他方面对发达国家作出让步,这是CPTPP知识产权条款仍旧延续了TRIPs的不平衡态势的内在原因,也意味着CPTTP仍具有很大的完善空间以促进贸易公平。2020年1月,美国特朗普总统签署修订后的USMCA协定。USMCA协定中部分条款在TPP协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如医药数据和新药之保护期由8年变更为10年,规定工业设计的保护期至少为15年,版权保护期增加到75年,增加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新增执法、临时措施、保密、民生救济、许可与转让、未授权禁止等内容。CPTPP协定在知识产权章节删减了11条TPP协定中的条款,而USMCA协定在TPP协定的基础上大幅增加了某些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对优化营商环境的作用
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主张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试图实行知识封锁,制造创新要素流动壁垒的背景下,我国坚定地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知识产权治理现代化和国际化。特别是,习近平主席向世界庄严承诺:“中国政府将一如既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各国企业提供良好服务”;“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中国政府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主动扩大进口,为国内外企业投资创业营造更加宽松有序的环境”。同时,习近平主席从营商市场环境的角度,阐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开透明、高效平等的市场环境。”这些论述强调了知识产权运行的环境要素,表达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立场,具有重要的思想价值和现实意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积极维护市场秩序,全面改善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对贸易和投资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一)发挥贸易平台作用
2020年9月,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举办,来自148个国家和地区的1.8万家企业和机构、10万人注册参展参会。11月,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举办,累计意向成交726.2亿美元,同比增长2.1%。
(二)完善外商投资服务
202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部署稳住外贸主体,稳住产业链供应链。同月,商务部出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进一步健全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机制。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总条目1235条,与2019年版相比增加127条、修改88条,进一步扩大了外商投资范围。联合国贸发组织《全球投资趋势监测》报告显示,2020年全球FDI同比下降42%,但中国FDI逆势增长4%,达1630亿美元,居全球首位。
(三)提高商事活动效率
海关总署大力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动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3个。2020年12月,全国进口、出口整体通关时间分别压缩至34.91小时、1.78小时,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进一步降低。全国海关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实现全程无纸化,流程可追溯。税务总局开展纳税便利化改革,企业纳税基本实现“网上办、掌上办”。动产和权利担保制度取得重大突破,中国人民银行圆满完成在北京、上海、重庆、广州等地开展的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国务院决定自2021年起依托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三、推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进程的政策建议
在WTO框架中,知识产权规则与贸易规则、投资规则共同构成了国际经贸体系的基本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经贸领域的法律秩序,也是中国对外开放的环境要素。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水平,积极融入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
(一)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顶层设计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并提出“要抓紧制定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研究制定‘十四五’时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目标、任务、举措和实施蓝图”。以顶层设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必然选择。实现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变,并非只是单纯地知识产权保有“量”的提升,而是要从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总体改革布局出发,实现关键核心技术“质”的突破。与此同时,加强顶层设计,还要遵从发展规律,不断谋划“十四五”时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目标、任务、举措和实施蓝图,加强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与储备,实现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的共赢。
(二)依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机构
构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综合协调机构。为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成创新型国家,需在国家层面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委员会,综合协调和统领知识产权保护事业。通过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进行顶层设计,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规划实施,统筹协调重大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事务、跨部门和跨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事务,协同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的共治,对知识产权保护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优化基层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制度,提升执法专业能力;注重配置基层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在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和运用,以及提升社会公众尊重知识产权意识方面的职责;理顺基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关与负责知识产权调解、仲裁,以及行业自律的基层组织之间的关系;明确基层知识产权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等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责或者义务。
(三)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
为进一步适应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日渐完善。下一步,我们需要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并在国际知识产权秩序建构和维护中争取更多的话语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原则,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要深化同共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合作”。一方面,应通过“多边”“小多边”“双边”及“单边”等“四边联动”机制,将知识产权融入贸易、经济、文化、科技等交流和合作之中,推动知识产权国际新秩序的建构。应积极参与WTO/TRIPs和WIPO框架下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与完善,推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执法体系、促进技术交易,以及与公共健康、遗传资源、民间文艺等相关议题的谈判;以地缘经济、地缘政治为基础,借助多种平台如“中美欧日韩”五局、“中日韩”三边、中国与东盟十国、“一带一路”建设等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或者谈判,适时加入 CPTPP等“小多边”组织;进一步巩固与强化中韩、中欧(如《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等已有的双边成果,积极开展双边贸易谈判,通过点对点的接触和挖掘,扩大自己的“朋友圈”;借鉴美国“301调查”和“307调查”机制,建立不公平贸易的应对机制,维护本国企业的权益。另一方面,应通过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营造良好的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持续增强吸引外资的“向心力”,促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的同时,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调,打破知识产权壁垒,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虹桥国际经济论坛研究中心
(作者单位: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研究所)
转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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