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4日,公安部发布《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从意见稿不难看出,除对印章制作企业(刻字社)实施更严格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外,公安部拟全面强化对于企业公章和非因私事务个人名章的管理。其中几项规定的重要变更表现如下:
根据意见稿,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都明确纳入公安部门的管理范围。其中公章除单位或者机构(包括企业)的法定名称章外,还包括冠以法定名称的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和合同、财务、发票、审验、报关等业务专用章。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则包括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等人员用于非因私事务的个人名章。
企业如在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刻制印章,除印章将被收缴外,企业还将被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将被处以1,000—5,000元罚款。如果在申请制作印章时提供虚假文件或使用其他欺骗手段,则企业将被处以10,000—100,000元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将被处以1,000—10,000元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首次提出禁止代办印章,也就是印章只能由用章企业及其员工办理,不得由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违法提供代办服务的,将被处以20,000—100,000的罚款,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的按照违法所得的1—5倍进行处罚。而在目前的实践中,很多企业的印章都是委托给工商代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咨询服务机构进行代办的。如果该条禁止性规定获得通过,则将在很大程度上为企业带来不便,也将对相关咨询机构的服务造成一定的影响。
信息来源:中国公安部
http://www.mps.gov.cn/n2254536/n4904355/c6038812/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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