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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国际产能合作“111工程”和“一带一路”“251三年行动计划”重点项目申报指南1

来源:admin:本站发布时间:2017-03-27 点击次数:432次

 

    一、项目基本条件

    (一)境外投资项目

   1.项目类型应为冶金建材、发电装备、油气钻采、轨道交通、节能环保、航空装备、电子信息、化工医药、轻工纺织、农业、农机、矿产能源综合利用开发和工程投资结合(BOT)等行业,以及技术研发类项目、境外经贸合作区类、贸易投资促进平台类项目。在“一带一路”国家投资的项目,还包括文化旅游、服务业等行业。

  2.除技术研发类、贸易投资促进平台类项目外,项目备案出资金额(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

   3.项目已完成境外投资备案,且在正常实施推进或运营。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1.项目类型应为电站建设、公路铁路建设、桥梁隧洞建设、房屋建筑、化学工业等行业的总承包项目。

  2.企业承揽特许经营类工程项目(包括BOT、BOO、BOOT、PPP等)、参与规划设计和运营维护的项目、带动大型机电设备和建材等出口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2016年度完成营业额1000万美元以上。

二、支持方向

    对企业申报的符合基本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好中选优”。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政策支持,用于项目推进中以下内容的业务活动。

   1)项目前期工作。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签订并购协议之前,或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协议)之前,开展的商务咨询、勘测调查、资料编制、翻译等活动。

   2)项目经营拓展。我省工程企业和我省企业控股的境外投资企业,在开展境外业务建设运营时,进行宣传推广、法律及商务咨询服务、办理项目保函等活动。

   3)设备输出与资源回运。境外工程或有以实物投资方式对外投资的项目,从国内运输设备、材料出口,以及将境外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合作产品运回国内。

   4)投保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信用保险。投保1年及以上的海外投资保险、中长期工程项目保险。

   5)项目贷款。取得用于境外项目的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或是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等进行项目融资。

    相关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利息)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且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

三、申报材料

    企业应根据项目情况,按附件2—7的要求准备提供材料;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及财政局初审后提供附件要求的材料

附件:  1-1.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申请汇总表

1-2.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申请表

1-3.对外投资合作项目资金申报材料目录

1-4.项目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1-5.设备输出与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

1-6.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1-7.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联系人及电话:省商务厅外经处程君佳  028-83230432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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